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加强学校学生社团的管理,充分发挥其繁荣校园 文化和为学生开展素质拓展提供更多平台的重要作用,全面促进 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教育部、共青团中央《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教党〔2020〕13 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由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赢利性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是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我校 学生社团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艺术类、体育健身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等。
第二章 社团注册登记与撤销
第四条 学生社团成立的程序由学生社团发起人启动。且成立学生社团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 20 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须具有开展该学生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章程(明确规定学生社团类别、宗旨、成员资格及其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社团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 修改程序、学生社团终止等相关事项)。 (三)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 校园文明风尚, 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四)有以社团形式开展活动的必要。 (五)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教师,且 指导教师为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 (六)有一个挂靠单位。原则上学生社团业务指导单位应是与 社团活动内容相关的校内机关职能部门、学院党组织或校内学术 科研机构。 (七)社团必须面向全校学生,成立宗旨必须积极向上。 (八)学生社团满足条件要成立临时党支部或临时团支部。
第五条 学生社团成立程序及要求: (一)由发起人将成立学生社团的基本材料(包括筹备申请书、 章程草案和发起人及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等书面材料)一式两份,交校团委社团部。
(二)经社团部初步审核后,由发起人填写《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一式两份。社团部提出初步意见, 上报校团委。 (三)经校团委审核批准后方可成立。 (四)学生社团在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 组织筹备活动。 (五)学生社团应在校团委面向全校发布成立信息之后的三 十日之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
第六条 学生社团经校团委批准后,可备制社团标志,以便开展工作,但不得私自刻制任何公章;社团标志须报社团部备案;学生社团建立网站、新媒体平台、应用小程序及印发刊物等需报 党委宣传部审核备案。
第七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 (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五)批准成立期限届满,社团的人数未超过 20 人的;(六)不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危害社会发展的,妨害社会安全、有碍校园治安管理和扰乱学校日常秩序的,不利于师生 员工团结的;(七)涉及宗教文化;(八)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九)搞同乡会一类活动的; (十)不遵守校学社团章程的;(十一)开展纯商业性活动或为谋取某种私利的;(十二)违反社团成立其他要求的。
第八条 学生社团终止分两种形式:自行解散、注销取缔。 (一)自行解散的情形如下: 1.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对学生社团进行注册,未经注册的学生社团,视为自动解散。 2.注册期内,任何学生社团自行解散,需由社团按其章程的 有关规定向社团部提出书面申请,报送校团委备案,并在全校范 围内进行公告。3.社团成员大会决定解散的。 4.其他自动解散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社团,校团委有权对其进行注销 取缔: 1.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严重触犯校规校纪,利用学生 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2.背弃学生社团活动宗旨,影响恶劣; 3.停止活动予以整顿,但未见好转; 4.连续一个学期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5.盗用其他组织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6.被学校同学或老师举报,累计超过五次直接注销; 7.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 20 人; 8.学生社团出现其他应予解散的情形。
第九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由社团部向校团委报 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向全校宣布。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团委受学校党委委托,负责校内学生社团的工作指导;校团委成立社团管理部(以下简称“社团部”)负责对学生社团实施日常管理和协调。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 已注册的学生社团要定期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校团委社团部批准和备案。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理事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领导机构,理事会成员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1至2 名,理事1至3名(可根据社团具体情况而定),学生社团成员情况以《社团成员登记表》的形式报校团委社团部备案。学生社团会长、副会长必须经本 会会员大会公开民主选举产生,由校团委授权社团部予以任命。社团负责人学习成绩应为班级内综合排名前 50%,思想政治类社 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经 挂靠单位审查后产生。学生社团的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六)会员大会可以驳回会长、副会长做出的不符合社团管理规定的决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 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三)违反国家法律或党、团组织纪律的; (四)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管理
第十五条 校团委社团部为加强对学生社团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定期召开学生社团负责人例会。各学生社团负责人须按时参 加,对无故不参加者,社团部有权按照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须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到社团部履行 注册手续,并同时提交上学期工作总结和财务报告,以及本学期工作计划。未履行注册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否则将追究该社团负责人的责任,有违法乱纪行为,情节严重的将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如需要变更负责人或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必须到校团委社团部履行变更手续。社团成员每学期变动情况须上报社团部备案。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活动的责任由社团自行承担;社团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中出现错误或重大失误的,其个人应承担 相应责任;社团负责人或其主要成员以社团名义进行的活动视为 社团活动;社团负责人或其主要成员不得借社团名义实施任何个人行为,造成后果的,由本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在经费、场地、设备、条件、制度等方 面给予充分保障,社团年度活动经费实际使用金额平均每年每生 不低于20元标准,保证专款专用。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不收取成员会费。确有资助需要的,要加强对资助事宜的合法合规性审核,并将各项资助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学生社团解散或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每名学生最多加入 2 个社团;如因在学生社团 活动中违反规定受到校纪处分的学生,未经校团委同意,不得再参加任何社团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在对外联络时,必须真实署名,必须强调学生社团身份。不得盗用校团委或其他名义进行活动,不得做任何有损学校形象的事。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除按自己的计划进行活动外,应接受学校、社团部统一策划的大型活动,承担相应的义务。当学校总体安排与社团活动发生冲突时,社团应自觉服从校团委社团部的统一安排。
第五章 业务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
第二十四条 业务指导单位承担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担负对所负责社团日常活动的监督指导和社团成员的教育管理职责,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评价等;业务指导单位主要负责人为 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指导教师作为社团直接责任人,应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指导并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定期对所指导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社团建设和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社团业务指导单位报告等。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选聘机制:按照“政治过硬、结构合理、选齐配强”的原则,注重发挥学院依托作用,建 立齐抓共管的社团指导教师选聘长效机制。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 每个聘期为 1 年。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个学生社团。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选聘程序:按照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程序选聘配备社团指导教师。思想政治类 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优先选聘高水平 的思政课教师担任思想政治类社团指导教师。
第二十八条 将指导教师纳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管理体系,并将指导学生社团情况纳入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评价考核体系。对考核合格的指导教师,其工作量按照一学年20学时核算;对考核优秀的指导教师,奖励10学时工作量,对考核不合格的指导教师解除聘任。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二十九条 为更好地激励各学生社团全面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社团管理,量化其工作成效,增强其竞争力,校团委将在 每年度的“五·四”推优评选表彰工作中对优秀学生社团和社团成员进行表彰奖励,并对优秀学生社团的发展予以大力扶持。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校团委可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若学生社团严重违反规定,对该社团负责人 及其他负有责任的成员,由校团委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对有严重错误者,由校团委报请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一)无正式负责人和组织机构,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应当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三)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现象的; (四)财务制度混乱,存在收费现象的,或从事以营利为目的 的商业性活动的; (五)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六)开展活动不履行相应程序,擅自做主的; (七)不及时上报社团活动材料的; (八)不及时上报社团组织结构变更,成员交替情况,擅自更名而不到社团部注册的;(九)无故缺席社团部的各种会议的。(十)其他应予以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七章 学生社团活动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要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服务学生成长成才的目标要求,按照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社团章程开展社团活动。社团活动须经学生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并报 业务指导单位和校团委批准后方可开展。鼓励学生社团积极创新载体形式,不断增强社团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在举办活动之前,须履行下列程序: (一)由学生社团负责人在拟定活动开展之前至少一周,向校团委社团部提出申请,并附拟开展活动的方案(包括活动主题、宗旨、活动内容和活动方式、参与人员、经费筹集和使用情况等 需要说明的内容);如所开展活动涉及校外人员参加,必须提供 校外人员的身份证明或单位介绍信、邀请函(内容须有单位落款及公章);如与校外社团、单位的联合活动,须事先征得校团委 同意,并上报合作单位的证明材料及活动方案,由校团委报上级 机关或有关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校团委审核批准后,学生社团方可凭《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社团活动开展审批表》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凡未经批准,一律不准开展任何形式的社团活动;否则,造成的后果由学生社团或主要人员负责。(三)学生社团活动结束后,须在五日内向社团部报送活动有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出具广告、公告等必须署名;任何学生社团不得盗用指导部门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内的一切学生社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校团委。本办法即日起实行,凡以前规定和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